曝光!这些温岭人最高被罚3.5万元!他们犯的错,也许你也经常干~
文明城市
是反映一个地区现代化文明程度
和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
文明城市的创建
需要全民参与,全民监督。
本期,
又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呢?
一起往下看!
案例一
地点:太平街道大合山路65号门前
当事人:李某珊
违法行为描述:李某珊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太平街道大合山路65号门前的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8平方米(长1.8米、宽1.0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
案例二
地点:太平街道中华路514号
当事人:陈某东
违法行为描述:陈某东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太平街道中华路514号门前的城市道路堆放瓷砖,占用城市道路面积6.6平方米(长6.6米、宽1.0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700元
案例三
地点:城东街道彩屏路68号
当事人:陈某美
违法行为描述:2019年10月16日上午,城东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东街道彩屏路68号前面道路上有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且未经审批,经查,是陈某美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东街道彩屏路68号前面道路用于设摊摆卖柚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34平方米(长3.34米,宽1.3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400元
案例四
地点:横峰街道宅前路
当事人:金某华
违法行为描述:2019年10月11日,横峰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金某华未经批准将横幅张挂于横峰街道宅前路旁的建筑物上,张挂的横幅共两张,内容为专业治疗:颈椎病腰痛腿痛,地址、联系电话、优惠信息等。2019年10月16日,横峰中队向当事人发放编号为6-1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6日12时前将所有张挂的横幅取下。2019年10月16日下午3时30分,横峰中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结果:罚款150元
案例五
地点:坞根镇街头村红军路59号
当事人:坞根某某自选店
违法行为描述:当事人坞根某某自选店于2019年10月11日在坞根镇街头村红军路59号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当事人在接到编号为2019-11-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纠正该行为,于2019年10月17日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3.5平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案例六
地点:大溪镇大石路196号
当事人:大溪某某货运代理服务部
违法行为描述:2019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大溪镇大石路196号门前公共场地上有人擅自堆放塑料托盘、电机等物品。经初步调查,该物品系大溪某某货运代理服务部所堆放,并向其有效送达了编号为2019-8-05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0月10日16时前自行移除在公共场地堆放的物品,并停止该类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1日下午2时57分左右,再次对该处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又将塑料托盘、袋装货物、纸箱货物等物品堆放在大溪镇大石路196号门前的公共场地上。
行政处罚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结果:罚款600元
案例七
地点:太平街道南屏路629号对面人行道
当事人:金某红
违法行为描述: 2019年9月27日,当事人金某红擅自在太平街道南屏路629号对面人行道上挖掘城市道路,共计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4平方米(长2.8米,宽0.5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案例八
地点:太平街道石夫人路
当事人:温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19年9月17日,当事人温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J235**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时,车辆未清洗干净,在太平街道石夫人路带泥上路,导致石夫人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约50米。
行政处罚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案例九
地点:横峰街道马鞍桥下马湾
当事人:温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 2019年9月16日,横峰中队巡查发现,有运输车辆向横峰街道马鞍桥下马湾的拆迁工地上倾倒建筑垃圾。经初步勘查,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是泥土。现场泥土已被挖机搅动成多堆、散状,无法测量出具体体积,初步估计约15立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罚款11000元
案例十
地点:横峰街道横石路后洋郑218-19号北侧
当事人:台州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2019年8月4日,横峰中队接到投诉举报,有运输车辆向横峰街道横石路后洋郑218-19号北侧2片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当日横峰中队前往案发地,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是泥土。经测量,西侧空地上堆放的泥土,长29.7米,宽22.2米,高1.2米;东侧空地上堆放的泥土,长23.5米,宽28.9米,高0.8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罚款35000元
曝光不是目的,下期还会继续。
希望大家都能从自身做起,
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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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温岭城管执法
审核 | 黄慧慧 校对 | 季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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